生命的计价

作者:邢海洋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2009年第38期
  2009年国庆前后,多条引起轰动的新闻都指向了对生命的计价:重庆“打黑”中因过度劳累去世的警察的家属获得了150万元的抚恤金。一审被判了死刑的四川“醉驾案”的孙伟铭因“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改判无期徒刑。而另一桩“开胸验肺”的赔偿达到了60万元。

  孙伟铭这个“真诚悔过”实际表现为其家属积极筹款赔偿受害者家属的行为,赔偿额为前后3次筹得的111.4万元,赔偿给3个受害家庭。生命本无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以财产损失的名义对受害者家属予以补偿。但作为间接受害人,家属的确在物质和精神上承受了巨大损失,补偿也就有了计价的依据。依据之一,因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间接受害人失去了抚养来源,这部分未来的收入就需肇事者承担。依据之二,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原则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居住地人均收入标准,共计20年。显然,以111.4万元赔偿3个家庭甚至达不到法定的下限。

  赔偿金超过20年计算,真正超过标准的是杭州“飙车案”。肇事者父母给予受害者家属113万元赔偿金,其中物质损失赔偿60多万元,生活补助费40余万元,另有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关于精神损失赔偿,受害者家属原提出30万元,肇事者父母只认可10万元,但这一项目的出现已经难能可贵,去年广东的地方立法里首次提到了精神赔偿项目,此前精神赔偿都没有法律依据。4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按肇事方律师的说法,体现的是肇事方的“诚意”,间接受害人都是成年人,身体健全,按理说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或许正是因为是富人肇事,在强大的舆论面前他们不得不、同时也有能力表现出“诚意”,一个生命的计价才不至于显得那么寒酸。在随后的杭州“酒驾案”中,当事双方家属达成63.8万元的赔偿协议中有26万元是肇事者家属自愿提供的补偿,“诚意”几乎成了肇事补偿里最容易出现的字眼。没有“诚意”就拿不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也正是这个原因,孙伟铭的家人一审后也表现出足够的“诚意”。

  只有富裕了,人的价值才能在价格上体现出来。这句话或许残酷,但却是事实。今年4月,台湾地区台北一处工地起重机从37层楼高掉落,砸中载有大陆旅行团的游览车造成3人死亡,承包商赔偿每位死者750万元新台币,合人民币180多万元。去年在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的爆炸和火灾中,有12名中国公民死亡,遇难者家属和冷库方面在赔偿金支付达成的最后协议是,遇难者家属将得到1.45亿韩元至4.8亿韩元赔偿,人均赔偿金达到2.4亿韩元,按当时的汇价,折合人民币195万元。以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人均收入水准,这样的赔偿额也正相当于20年的收入。

  据说,在韩国死亡的中国人基本是打黑工的,但韩国企业在赔偿过程中,始终没有纠缠于他们的合法身份问题,而是将其等同普通国民。我们这里,只有几个特例显示出法律的“慈悲”,比如今年无锡锡山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安徽民工得到与打工地的上海人“同命同价”,4人家属获得了230万元的赔偿。如果4人不是在打工回家的路上出事,恐怕又是另一个结果。我们这里,除了地域差别、城乡差别,还要加上民航系统和铁路系统对生命财产40万元与15万元的限价,国民被人为地限定在一个与国民财富不相称的低价位。

  美国等国家对生命的计价首先表现在理念上。在德国,间接受害者甚至得不到赔偿,体现的是福利社会对所有人的平等扶助。在美国,美国政府为了给 “9·11”死难者家属发放抚恤金,制定了详细繁杂的赔偿办法,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大规模用金钱来衡量人的价值,而以往都是保险公司为生命作价。抚恤金分别补偿非经济和经济两类损失,前者包括精神痛苦及感情伤害,每个家庭可获得25万美元,死难者配偶与子女每人另发5万美元;经济损失的补偿则根据死者年龄、生前收入额、赡养人数等个别计算,而且要扣除遗属的人寿保险和退休金供款。由于事件中有大批年轻的专业人员遇害,因此经济部分的平均赔偿额达到了160万美元。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甚至每年给出生命的价值,这个“统计学生命价值”每年有所不同,去年为690万美元。迄今为止,最高抚恤金出现在洛克比空难,赔偿金总额达到了27亿美元,每个遇难者1000万美元。

  有了6万亿元的税收,政府有能力为做出贡献的公务人员提供颇为优厚的抚恤金;有了庞大的富人队伍,他们慷慨的“诚意”也感动了受害者家属。但愿来自强势群体的诚意泽被法律,使更多的生命获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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